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73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9-20
实施日期 2000-09-2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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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2000年9月20日国税函〔2000〕7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人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营〔2000〕2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因此,你局可以依照现行规定认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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