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22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10-20
实施日期 1994-10-2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1994年10月20日 国税发(199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现行的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是1984年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关于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84)第85号规定的。近年来,由于纳税户数的迅猛增长,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资料大量增加。各地普遍反映,按原规定的保管期限,存档库房日渐紧张,管理日趋繁重,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保管期限。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的税收会计和票证保管期限,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财预字(84)第85号文件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