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1-27
实施日期 2009-11-2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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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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