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落实电气化铁路用电电价的通知

文章来源: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能源经[1991]28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4-01
实施日期 1991-04-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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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落实电气化铁路用电电价的通知

(1991年4月1日 能源经(1991)287号)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计工—〔1991〕226号《关于电气铁路用电及电价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铁路用电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没有新的电价规定之前,大秦线、衡广复线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电价,从1991年3月4日起按国阅〔1988〕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它电气化铁路电价一律按能源部、国家物价局能源经〔1989〕127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此以前,电气化铁路用电电价未按能源部、国家物价局能源经〔1989〕1270号文件执行所欠的电费,必须及时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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