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综[2008]8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2-09
实施日期 2008-12-0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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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财综[2008]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广西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桂财综[2007]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同意你区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区制定的《广西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你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范围应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宜扩大到你区境内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库容的水库和水电站。

(二)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标准,由代征额的1%调整为2‰。

(三)你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范围应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宜从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中列支移民机构管理费。

(四)规范《实施细则》中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机关、委托征收机关、委托征收单位、委托代征人等有关内容表述。

(五)将《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调整为2007年5月1日。

(六)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规范有关文字表述。

三、请你区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及本文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此复。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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