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公安部
发布部门 公安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6-14
实施日期 2000-06-14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外资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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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确保国家重要单位、要害部门的安全,现对外商独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单位或部位的安防工程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一)县级以上的国家机关驻地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住所;

(二)县级以上的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生产单位,信息中心,国家战略储备库;

(四)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文物、博物馆;

(五)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金融机构、造币厂;

(六)国防科研、试验单位及军工产品的生产、储存场所;

(七)机场、大型车站和大型码头;

(八)城市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

二、报警网络建设、运营、服务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请各地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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