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2018)

文章来源: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
效力级别 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7-03
实施日期 2018-07-0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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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0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八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城市园林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特区城市园林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区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城市园林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市场和质量监督、人居环境、公安、建设、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管理相关工作。”

二、删去第四条、第六条中的“镇”。

三、将第八条、第十九第三款、第二十四第一款中的“园林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园林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投资的市政园林,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园林由园林主管部门管理。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园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市辖各行政区以及大鹏管理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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