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财税[2016]13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6-12-01
实施日期 2016-01-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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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决定精神,落实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所得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

二、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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