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于伟国2017年4月26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四个类别。”
三、删去第七条。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将原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福建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六、将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奖金具体数额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七、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八、将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颁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