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2018)

文章来源: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7-19
实施日期 2018-07-1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于2018年7月19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1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二、删除第十七条。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