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合函字第1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2-04
实施日期 1998-02-04
法律话题 对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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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8〕外经贸合函字第10号 1998年2月4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我部于1996年2月14日颁发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有效地规范了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但随着该项业务的全面开展,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此,现将有关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为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将采取新的《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

二、《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及《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有效期2年,可根据劳务合同视情况延长1年。合格证有效期满后才派出的劳务人员,必须重新培训并取得新的《合格证》;派往《合格证》规定以外的国家(地区),需接受相应的国别(地区)概况和语言培训后申请办理新的《合格证》;有效期满后2年内派往同一国家(地区),可凭原证和外派单位证明办理新的《合格证》,超过2年仍需接受相应的培训。

三、外派劳务中已掌握了相应的技术和派往国家(地区)官方语言的管理人员,仍需接受公共课程培训。

四、对于遗失《合格证》的劳务人员,凭个人申请、派出单位证明及《外派劳务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向原培训中心申请补办,并由原发证单位加盖公章,《合格证》应注明遗失补办,有效期为原证有效期。

以上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如遇新情况及时向外经贸部(合格司)反映。

_____培训中心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

培训时间: 人数: 派遣单位: 国外接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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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姓│性│民│学│出生│户口│职业│发证日│思想│外派│国别│语┃

┃证号│名│别│族│历│日期│所在│/级│期-有│教育│常识│概况│言┃

┃ │ │ │ │ │ │地 │别 │效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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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主管│ │外经贸│ ┃

┃中心│ │单位│ │部或其│ ┃

┃意见│年 月 日(章)│意见│年 月 日│委托单│ 年 月 日(章) ┃

┃ │ │ │(章)│位审核│ ┃

┃ │ │ │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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