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4-16
实施日期 2024-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 土地房产
<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