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关于发电主机设备应严格按国家计划和两部协调交货期交货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能源成套[1992]39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2-04-27
实施日期 199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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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关于发电主机设备

应严格按国家计划和两部协调交货期交货的通知

(1992年4月27日 能源成套(1992)390号)

发电主机设备的生产交货是决定工程进度的重要因素。为确保1992年、1993年和“八五”国家电力基建投产、安装计划的按期实现,1991年12月能源、机电两部在北京专门对发电主机设备交货进度进行了协调,并先后以机电电[1992]106号和能成字[92]第132号文下发了两个通知。从近几个月的生产交货执行情况来看,有些重点项目的主机生产交货进度既没按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完工,也未按两部协调进度交货,拖期严重,有的制造厂还派人到工程单位做工作要求再拖期交货。

为了保证水、火电站基建安装的正常进行,我们重申:电站主机设备的生产交货必须坚决、严格按照能源、机电两部下达的大中型发电设备指令性生产计划和协调意见执行,厂家无权推迟。有关工程业主建设单位(包括施工单位)也无权答允厂家改变交货期,如确有特殊问题应报部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研定。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及其主管局应派得力人员到制造厂,在驻厂总代表组的组织下,加强监造和催交,促进和配合厂家采取措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期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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