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1-08
实施日期 2009-01-08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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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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