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2016)

文章来源: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关税[2016]5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10-21
实施日期 2016-03-25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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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6﹞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新增加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广西天然气销售营业部,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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