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6-20
实施日期 2025-07-20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