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1997)

文章来源: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6-07
实施日期 1997-06-0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限期交纳。逾期不交者,加一至三倍处罚。拒交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填发罚款决定书,书面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或者由园林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