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的,按照销售量每吨1元的标准缴纳。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都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本地区征收的专项资金额的10%缴入省级国库。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的,在年终决算时等额上解。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删除第二十三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对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定》根据本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