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8]13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9-11
实施日期 1998-09-11
法律话题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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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

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133号 1998年9月11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将《人民法院报》列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围,具体按照财税字[1996]78号文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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