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3-25
实施日期 20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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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5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2009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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