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农业部《关于申请黑龙江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上市后免交所得税的函》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8]10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7-14
实施日期 1998-07-14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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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农业部《关于申请黑龙江北大荒实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筹)上市后免交所得税的函》的复函

(1998年7月14日)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黑龙江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上市后免交所得税的函》(农财函[1998]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黑龙江垦区组建的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仍属国家控股的国有农业企业,在香港上市后募集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发展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因此,对重组上市后的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必须将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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