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对《矿泉水的属性及其适用法律行专文法律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来源: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地函23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8-08
实施日期 1995-08-08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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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对《矿泉水的属性及其适用

法律行专文法律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函230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

贵州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黔地发〔1995〕79号《关于要求对矿泉水的属性及其适用法律行专文法律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就矿泉水属性及其适用法律问题作专题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矿泉水是矿产资源,因此,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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