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办法

文章来源:广州市政府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建开[1996]第47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2-15
实施日期 1996-02-1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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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办法

(穗建开(1996)第47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开展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达标考评活动,提高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创建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根据《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工作,由市建委、区建委(建设局)会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第三条 考评工作从1997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的次年进行抽查复验。

第四条 考评工作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征询意见等方式,以打分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考评达到85分的住宅小区为物业管理达标小区,达到90分的为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达到95分的为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由市建委颁发奖牌并通报表扬。

抽查复检达不到考评时的水平的小区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条 参加考评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一年以上,入住率达50%以上。

第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申报表》;

2.住宅小区规划、建设、使用概况;

3.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4.业主委员会的评议意见;

5.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文件汇编;

6.住宅小区竣工图(比例1∶500或1∶1000)。

以上材料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第七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申报程序:

1.物业管理单位应在考评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向区建委提出参加考评的报告,《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申报表》等申报材料一式十份同时送交区建委。

2.区建委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的申报材料后,组织区的有关专业部门对住宅小区的房屋管理、设备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运作等进行专业达标认定,填写《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项达标考评表》。

3.区建委应在考评年度的第二季度内将申报单位的材料以及区建委组织的单项达标考评材料报送市建委。

4.市建委在考评年度的第三季度进行综合考评。

第八条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组团、高层住宅、综合楼宇的物业管理考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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