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禁以各种形式为计划外烟厂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专[1993]第4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9-14
实施日期 1993-09-14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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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禁以各种形式

为计划外烟厂提供和平、经营条件的通知

(国烟专[1993]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国务院一九九一年决定一次性解决遗留计划外烟厂问题以来,多数地方认真执行国务院的决定,有效地控制了计划外烟厂的盲目发展。但是,有的地方为了局部利益,拒不关停计划外烟厂,并借各种名义继续生产;有的地方擅自恢复计划外烟厂;还有的地方自行决定新建或准行新建计划外烟厂。国务院[1993]7号文件再次规定,“要禁止以各种名义兴办新烟厂,凡未经国家批准的计划外烟厂一律予以取缔。”为给进一步做好计划外烟厂的关停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烟草专卖局再次重申:

一、禁止各级烟草公司和烟厂以各种形式支持计划外烟厂。

二、各级烟草公司不得经营计划外烟厂产品,一经发现全部没收。

三、各烟草专用机械厂不得向计划外烟厂提供设备。

四、各定点的丙纤丝束厂、嘴棒厂、盘纸厂一律不得向计划外烟厂提供烟用丝束、嘴棒和卷烟盘纸。

各级烟草公司、卷烟厂、烟机厂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国家局将做出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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