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9]4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3-27
实施日期 2009-03-27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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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电信体制改革,推进电信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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