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3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9〕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需上报的材料及审批程序问题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印制及用印问题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栏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三、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码问题
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由十三位组成:前两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编码(各地编码详见附表1);第三、四位为地市代码,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编码;第五位为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各类性质编码详见附表2);第六至九位为该税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的年度编码;最后四位为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编制的识别码。
四、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跨省执业问题
税务师事务所跨省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必须到业务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各级税务机关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认可。
请遵照执行。
2.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地方编码表
┏━━━━━━━━━━┳━━━━━┓┃ 地方┃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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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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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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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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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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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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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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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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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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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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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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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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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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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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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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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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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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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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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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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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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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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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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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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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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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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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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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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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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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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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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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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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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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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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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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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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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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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 性质┃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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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所┃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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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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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待定)┃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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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待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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