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3]价费字1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11-18
实施日期 1993-02-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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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

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1993]价费字17号)

交通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发布。

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以本通知附件为准,收费标准及收入的使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系统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1、航道养护费(内河、长江)

2、运输管理费(公路、水路)

3、公路养路费

4、晋煤外运服务费

5、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

6、船舶登记费

7、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

8、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

9、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

10、海员证费

11、海事调解费

12、水上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费

13、船舶证明签证费

14、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15、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费

16、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17、清除污染管理费

18、中国船检局船舶、船用产品、海上设施检验费

19、地方船舶检验费

20、中国船级社船舶、船用产品、海洋工程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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