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财关税[2015]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5-20
实施日期 2015-05-20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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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5]22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五、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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