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5]外经贸管发第67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11-21
实施日期 1995-11-2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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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的申领员每人填写一份。

《转口证明书》填制说明

首先,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证书编号。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第一、二、四、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栏内容和填制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相同。

第三栏:离港日期

指货物离开中国的日期。

第五栏: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如实填写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第六栏:装运地

如实填写实际装货地。

第七栏:卸货港

应按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填写。

第八栏:最终目的地

指货物最终运抵地。

第九栏:货物原产国

如实填写货物的原产国家,原产国家应与货物进口时合同或其它能证明货物原产国的单据一致。

第十五栏:签证机构证明

应如实填写货物原产国或地区,与第九栏一致。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印章不能重合,签发日期不得早于第三栏离港日期及第十四栏发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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