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2005)

文章来源: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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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6日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节约用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报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删去第四十条第三款。

四、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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