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煤办字[1993]第39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12-17
实施日期 1994-01-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制造加工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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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的通知

(煤办字[1993]第399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各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东煤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现将《煤炭货款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1.要坚决贯彻执行新的货款结算办法。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煤矿行业资金紧张请示意见的函复》(银资中[1993]70号)指出“煤矿企业的货款结算可以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在签订购运销经济合同时合理地选用银行结算方式,如选用银行汇票、汇兑等结算方式,做到款到发货,货款两清。但煤矿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预收预付货款”。为做好这方面工作,实现款到发货,货款两清,煤矿要树立全局观念,统一行动,不折不扣地执行新结算办法。

2.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新结算办法实施的督促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及时反映和解决有关问题。对不执行新办法的单位,要限期纠正。

3.执行新结算办法后,对用户在1993年底前拖欠的煤炭货款,煤矿要督促用户制定还款计划,力争1994年6月底前抓紧结清。

附:《煤炭货款结算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煤炭货款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在平等交换中保证煤炭生产正常进行和社会对煤炭的需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货款按交货方法分为两种:在产地交货的,执行出矿价,用户承担运费;在销地交货的,执行到站价,煤矿承担运费。

第三条 在产地交货交委托煤矿办理托运的,用户须在发煤前把运费交付煤矿,再由煤矿在发煤时付给运输部门。

第四条 煤炭货款实行两类结算方式:

一、“先发煤、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1.用户按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并将核准的银行承汇票和解讫通知转交煤矿。

2.煤矿收到银行核准的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后安排发煤。

3.煤矿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收回煤炭货款。

二、“现钱交易、钱货两清”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结算方式。

1.用户按煤矿和运输部门的发煤计划将煤炭货款(产地交货的含运费)交付煤矿。

2.煤矿收到货款后安排发煤。

3.煤矿要及时与用户结清货款。对临时一次发煤的用户,应实行多退少补的办法;对长期连续发煤的用户,可实行滚动清算的方法。

第五条 用户承付运费,均实行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结算方式。

第六条 对批准下达的次月煤炭运输计划,煤矿要及时电告用户,以便用户按计划交付煤炭货款。

用户可以在煤矿所在地银行设立帐户,备有足额的周转金,由驻矿员及时与煤矿结清货款。

第七条 煤矿和用户在货款结算中承担的责任,应通过经济合同予以约束。

第八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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