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35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6-29
实施日期 1995-06-29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1995年6月29日 国税函发〔1995〕351号)

中国科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免税的请示》(科发学字〔1995〕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