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单有关问题的说明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务[1992]32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9-03
实施日期 1992-09-03
法律话题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

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海运出口

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单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检务[1992]320号 1992年9月3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检鉴[1992]133号“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及其使用问题的通知”要求,新修订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将于今年十月一日正式签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书及海运出口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性能检验证书,均用现行商检证书空白格式套印、制证、签发,加盖CCIB钢印后对外提供。

二、其它对内出具的各类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各局可按样本自行印制。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