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发改物价[2010]367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5-31
实施日期 2010-05-3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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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2010年5月31日 川发改物价〔2010〕36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务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检〔2010〕1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物价局、商务局、工商局要按国家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农产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农产品市场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农产品价格等炒作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将组织三个小组,由相关部门领导牵头到市州进行监管巡查。三、各地要在检查结束后,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6月10日前报送一个典型案例至省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和商务厅、工商局,并按国家要求在6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总结和查处典型案例分别报以上三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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