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文章来源: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10号
效力级别 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1-19
实施日期 2019-01-1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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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九届〕第十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9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前山河流域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置市级、区级、镇街级河长,作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河涌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洗刷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车辆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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