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部分城市房地产
仲裁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房管字[1990]第39号 1990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于5月9日至11日在温州市召开了《部分城市房地产仲裁工作经验交流会》。会上, 各市汇报了仲裁工作的情况、交流了经验、讨论了房地产仲裁立法和案例,研究了下一步开展仲裁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会议期间还成立了全国城镇房地产仲裁研究会。
现将《部分城市房地产仲裁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发给你们。希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参照执行。
部分城市房地产仲裁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
一
为全面发挥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及时调处房地产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于5月6日至11日在温州市召开了部分城市房地产仲裁工作经验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南京、广州、西安等65个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并邀请司法部、高法、黑龙江、辽宁、浙江省建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的主管同志列席了会议:温州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城建委、市建委领导同志也应邀参加了会议并讲了话;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刘洵蕃同志作了会议总结。
会上、温州、重庆、大连、沈阳、南京、洛阳、佳木斯等市及黑龙江省建委的代表汇报开展房地产仲裁工作的情况,交流了经验。对今后开展房地产纠纷仲裁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二
去年8月合肥会议以来,各地房地产纠纷仲裁工作在立法和案件处理方面都取得新的进展。《上海市城镇房屋仲裁条例》已经通过市人大立法,《南京关城镇房地产仲裁办法》也已有市政府颁发,北京、福州、宁波、洛阳市以及黑龙江省仲裁法规审查工作正在抓紧进行。1988年-1989年据39个城市统计立案11759件、结案10527件,立案结案率为89.5%;此外,案外调解4234件。 各城市房地产纠纷仲裁工作已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主要是: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开展房地产仲裁,及时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是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做好房地产仲裁工作,对于维护城镇房地产管理秩序,保护房地产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使房地产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发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房屋商品化政策的积极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逐步实施、 房地产业相继建立以及企业深化改革中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的出现,有关房地产权属、房屋买卖、租赁、交换、折旧、修缮等方面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使大量的房地产纠纷通过行政仲裁的方式解决,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了专门的房地产仲裁机构,积极主动地做好房地产仲裁工作。比如,大连市房地产纠纷仲裁工作是1983年3月开展起来的,七年来全市房地产仲裁机构共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3500余件,结案3100余件。大量的房地产纠纷得到及时处理,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实践证明,各城市开展房地产纠纷仲裁,有利于及时处理房地产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有利于维护房地产行政管理秩序,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社会的综合治理;有利于发挥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协调城镇房地产经济关系。
(二)建立健全仲裁机构,明确职责范围。 房地产仲裁机构的组建,职责权限、案件管辖范围划分清楚,是开展仲裁工作的必要条件。首先,房地产纠纷的仲裁的受案范围必须与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赋予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权限相一致, 仲裁的受案范围不能超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其次,房地产仲裁机关的受案范围不能与其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发生冲突。比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其受案范围是国内经济合同纠纷。我们在受理房屋租赁、买卖纠纷时,要注意与当地工商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相协调,各地一般的做法,由先受理的机构审理,另一机构给予支持与协助;第三、涉及离婚、继承的房地产纠纷,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离婚必然产生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包括房屋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向法院申请解决。第四,房地产仲裁机构不应受理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房产纠纷。 这类纠纷一般不涉及房产所有权归属,主要是房产使用权纠纷,一般由单位解决或其直属上级以行政调处方式解决。
(三)制订法规,依法仲裁。房地产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房地产纠纷的事实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作出公断和裁决,它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具有准司法性。因此,必须把仲裁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保证房地产仲裁,依法办案,正确处理纠纷,房地产仲裁依据的程序法是仲裁条例,仲裁条例应经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发布,也有不少城市先由人民政府批发一个仲裁办法或者由市人民法院,市人大、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有关机关综合发文,责成房地产管理机关,设置仲裁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试行房地产纠纷仲裁工作,经过上述程序设立的房地产仲裁机构,并依法开展房地产纠纷仲裁工作,就具有合法地位,并依法行使仲裁权。
(四)要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各地开展房地产纠纷仲裁工作的一条重要的经验是要十分重视,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如北京市提出,必须把办案质量作为基础工作,抓住不放、一抓到底, 逐步把办案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制度化。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是搞好仲裁工作的关键。
提高办案质量最重要的是审理每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按仲裁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仲裁审理,仲裁人员对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彻底查清案件事实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处理。
(五)与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以各地的经验看,凡是仲裁工作开展得比较快,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方,都是房地产仲裁机构与法院配合协调好,并取得街道居委会等有关组织支持下取得的,仲裁机构与法院配合协作,主要六个方面:一是请法院参与仲裁干部培训。请司法人员讲授法律知识、办案经验,方法以及工作作风,学习他们的好经验、好作风。 二是请法院同志协助办理典型案件、共同分析案情、落实事实,正确运用法律,通过实际案例,提高仲裁人员分析观察、 办理案件综合能力。三是对一些艰难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裁决前,向同级法院的同志介绍案情、听取他们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四是,对需要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与法院同志事前做好协调工作并研究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五是,对不服裁决、当事人申请法院审理的案件、做好情况、事实、适用法律的介绍工作。六是,对法院移送同级仲裁机构办理的房地产案件,或者仲裁机构转送同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做好交接和材料介绍工作。
目前,全国已有一百多个城镇公布了房地产仲裁条例、办法、规定、建立了仲裁机构、开展了仲裁工作,我们要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作出安排、分期分批在全国城镇推开。房地产仲裁研究会除了做好自身的组织建设、专题研究外,要集中一定力量配合房地产业司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各城市房地产仲裁机构的组织建设。
1.已公布房地产仲裁法规,建立了房地产仲裁机构的城镇、要进一步健全组织,妥善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及时总结经验,为全国开展房地产仲裁工作多作贡献。
2.刚开展房地产仲裁工作的城镇,要建立和健全、区及市所管辖的县镇仲裁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搞好廉政建设,大力培训干部,全面展开房地产仲裁工作。
3.尚未开展房地产仲裁工作的城镇,要在总结房地产纠纷调处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必要的准备和立法程序,制定仲裁法规、规章、建立仲裁机构,开展房地产仲裁工作。
(二)加快房地产仲裁法规的制订。
各城市开展房地产仲裁工作,首先应由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颁布一个仲裁条例或办法,作为开展、仲裁工作的法律依据,这是必要的程序。为了推动全国各城镇的房地产仲裁工作、已请重庆等城市草拟全国城镇房地产仲裁条例、 条例初稿已提出并在这次会上听取意见后作进一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再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组织协调,专家论证,最后按立法程序送审。
(三)积极开展房地产仲裁干部培训。
建设一支房地产仲裁干部队伍,是房地产仲裁工作发展的关键,前一个阶段一些省、市都注意抓好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如黑龙江省建委去年举办全省房地产仲裁干部培训班,认真学习《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提高了法制观念、增强了法律意识,为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顺利开展房地产仲裁工作奠定了基础,重庆、大连、哈尔滨、沈阳、杭州、伊春等等城市仲裁委员会也举办了所属区、县仲裁干部培训班,杭州市仲裁委还为培训班专门编写了教材,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在部分省、市培训仲裁干部的基础上,举办了全国性的房地产仲裁工作干部培训班, 请有关领导和专家讲授了房地产法规政策和房地产业务知识及公证律师业务,典型案例等。
此外,在房地产仲裁研究会的配合协助下,正在编写《房地产纠纷案件选编》制定仲裁文书规范以及拟定一批专题研究,会议要求各地积极提供仲裁案例并协助发行。
总的看,全国房地产仲裁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这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我们一定要把搞好房地产纠纷仲裁工作与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四化建设的大目标紧密联系起来,进一步克服困难,作好工作,取得新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