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省(自治区、直辖市)间预约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农业部
发布部门 农业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12-21
实施日期 1989-12-2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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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省(自治区、直辖市)

间预约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2月2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并纳入同级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的计划”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系指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高粱、杂交油菜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第三条 杂交种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间预约生产供应,应分别纳入调入和调出省种子管理部门的种子购、销计划,实行以销定产。严禁从事居间转手倒卖,哄抬种子价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杂交种子经营单位,需出省预约杂交种子时,须经所在地区(市)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报省种子管理部门签发《杂交种子出省预约生产许可证》,并持证到接受预约省种子管理部门办理预约手续。

第五条 接受预约的省种子管理部门凭预约省许可证要求,根据本省情况,安排承约单位生产供应,并发给《杂交种子预约生产许可证》,各产地凭许可证安排生产供应。因传统预约协作关系,可允许预约单位指定承约单位进行生产供应。

第六条 杂交种子预约生产供应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由预约单位和承约单位签订。合同文本除双方各执一份外,必须于签约后一个月内将副本送交预约双方省种子管理部门各一份,并据此纳入双方省杂交种子购、销计划,不送交合同副本的,一律不纳入省计划。接受预约的省种子管理部门应将全省接受的预约合同汇总报农业部种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为维护合同双方利益,凡纳入省种子管理部门杂交种子购、销计划的杂交种子预约生产供应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履约,省种子管理部门有监督履行的责任,合同标的数量的履行,允许有10~15%的超欠差。凡因不可抗力造成减产,承约单位应及时通知预约单位进行现场考查,并按减产程度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由省种子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杂交种省间预约生产供应的预约单位应向承约单位交纳购价15%左右的定金,或由合同双方确定定金比例和数量。

第九条 凡纳入省间预约计划的杂交种子,由承约单位向本省种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准运手续,再到有关运输部门办理运输计划。未列入计划的杂交种子,除特殊情况经省种子管理部门批准的外,不予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条 预约单位和承约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备必须的证照手续,保质保量依法生产、经营,接受农业、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农业部种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杂交种子省间预约生产供应计划;协助各省种子管理部门督促、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和调解合同纠纷。对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单位,根据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督促赔偿经济损失或进行其他必要的处罚。

第十二条 杂交种省间预约生产供应计划以外的临时性省间余缺调剂,应在确保计划内合同兑现后,按本管理办法由购销双方省种子管理部门审批并签订合同。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证样一:

杂交种子出省预约生产许可证

农种(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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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意 地(市) 县(市)种子公司(站)前往 省(市、区)预约生产杂交 种子

个组合万公斤种子

其中:1 组合 万公斤

2 组合 万公斤

3 组合 万公斤

4 组合 万公斤

5

(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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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证一式两联,第一联预约省种子管理部门存留

第二联接受预约省种子管理部门存留

2.编号括号内填各省简称

证样二:

杂交种子预约生产许可证

县(市): 农种( )字第 号

--------------------------------------------

经研究同意 省(市、区) 县(市)种子公司(站)在你县(市)预约生产:

杂交种子 个组合 万公斤种子

其中:1 组合 万公斤

2 组合 万公斤

3 组合 万公斤

4 组合 万公斤

5

(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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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省种子管理部门存留

第二联承约县(市)存留

2.编号括号内填各省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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