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3-05
实施日期 1999-03-0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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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1999年3月5日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7号公告)

1999年1月,塞内加尔爆发了非洲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塞内加尔的猪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航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塞内加尔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销毁,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塞内加尔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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