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边销茶征收产品税问题给四川省税务局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8]财税产字第09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5-28
实施日期 1988-05-28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边销茶征收产品税问题给四川省税务局的批复

(1988年5月28日 〔88〕财税产字第097号)

你局川税-(88)201号请示悉。关于对边销茶征税问题,税务总局《产品税问题解答》曾明确规定,边销茶是指边销原料茶,在采购环节按10%税率征税。但一九八六年《产品税、增值税税目注释》中又将边销茶解释为紧压茶,造成政策执行不一。经研究,我们认为,边销茶包括边销原料茶和紧压茶。在采购环节依10%税率征收产品税的边销茶是指边销原料茶。对用已税边销原料茶加工生产的边销紧压茶在出厂时不再征收产品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