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2-03
实施日期 1999-02-03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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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1999年2月3日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4号公告)

1999年1月11日马达加斯加爆发非洲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马达加斯加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航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马达加斯加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到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马达加斯加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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