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0-29
实施日期 2007-10-29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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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各地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村居民食肉安全问题,确保今年年底,完成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的专项整治目标,现将《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当地存在的与通知中相同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同时,尽快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要理清思路,明确“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的整治目标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辖域内销售的猪肉95%来自定点屠宰厂(场)和集中屠宰点”。

二、要在尽快摸清辖区内各乡镇人口数、人口结构、消费特征、肉食消费量、运输距离、屠宰厂设置情况(包括屠宰能力、辐射能力)等基础上,合理规划各市乡镇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点。

三、对交通运输方便,消费量相对比较低的乡镇,要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各个便利店,设置定点屠宰场肉品销售专柜,实行统一配送。

四、对于人口分散、交通不便等情况,可借鉴福建经验,认真研究探讨,培养具备检验能力的屠工到生猪饲养户家中屠宰。

五、五市要通过11月初的互查工作,重点督促检查乡镇已经设置的生猪屠宰厂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并负责将辖区内具体贯彻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20日前报商务厅屠宰办。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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