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的批复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函[2009]1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5-27
实施日期 2009-05-2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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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的批复

(财会函[2009]19号)

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SHINEWING(HK)CPA LIMITED):

你所关于深圳代表处延期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3年,延长有效期自2009年6月8日起至2012年6月7日止。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为彭卫恒先生(Mr.Pang Wai Hang)。

三、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内地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中国内地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代表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1009、A1010A室。

现随函附上财政部116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1份,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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