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2-21
实施日期 2004-12-21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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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1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并在一个动物诊疗机构执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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