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2010)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9-29
实施日期 2010-11-0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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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国家确定的相关支农专项资金中的技术推广部分;

“(四)国际有关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捐赠等。”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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