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文章来源: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6-10-12
实施日期 2006-10-12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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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10月12日公布并施行)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划分为两项表述。

该款第(五)项作为第(六)项,修改为:“(六)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资料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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