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8-06-06
实施日期 2018-07-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8)53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6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