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39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7-24
实施日期 2009-07-24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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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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