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
(国税函【2009】34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偷税案中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9]1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法规推荐
-
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失效]
建设部(已撤销) · 1993-08-10
-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 1994-01-24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2001-02-12
-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4修正)
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04-06-17
-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订)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15-08-24
-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04修正)
上海市政府 · 2004-04-21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0修正)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10-09-29
-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河北省政府 · 2004-05-15
-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 2010-12-19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 2021-07-27
相关范文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