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7-31
实施日期 2014-07-3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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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4年7月31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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