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对旧船舶和旧飞机不适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国质检检联[2005]48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11-29
实施日期 2005-12-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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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对旧船舶和旧飞机

不适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2005年11月29日 国质检检联[2005]48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8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及下属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再受理进口旧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旧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备案申请,上述货物(包括法检目录以外的)进口时不再实施进口旧机电检验监督管理,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处理,签发有关检疫证书及《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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